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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通知及考试纪律提醒
2016-12
请大家注意考场纪律,不要铤而走险,和可能窃取的一点点成绩相比,作弊的代价太大太大。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除了教室里的监考老师,各教学楼里也会有巡考的学校教务部等部门的老师,一经发现,后果严重。
其次,也要避免因为自身紧张造成了疏忽,将手机、复习提纲、草稿纸等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用具带入考场。
祝大家考出好成绩,高高兴兴地放假。
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节选)
第三十四条 除非开卷考试中教师另有说明,学生开始考试答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在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三)使用手机、非教师允许的计算器等具有信息发送、接受、存储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这些设备的;
(四)在桌面、身体或允许使用的文具、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七)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等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受、存储功能的设备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含)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五)考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或答案的;
(六)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扰乱考试秩序以及在考试前后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有下列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情形,属于违反学习纪律行为,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报告,任课教师发现存在抄袭或伪造数据事实的,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本次作业或报告成绩以零分记;无视警告再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二)已提交的课程期末论文或报告、本科生研究课程论文,经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指证、院系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事实的,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抄袭、剽窃内容或伪造的数据未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抄袭、剽窃内容或伪造的数据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已提交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或论文评阅人指证,院系学术组织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事实的,参考本条第(二)款所列情节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四)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作品或参编的书籍,经相关学术组织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造论文发表证明或相关学业、学术水平等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者替他人撰写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第二次出现违反学习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或违反学习纪律等行为,其学位授予、推荐免试研究生等事宜,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大学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