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8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夏季)和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夏季)的通知

2018-05

  一、评选范围

  2018年夏季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大陆学生须已转档)。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校级奖励,或获得过一次“北京市三好学生”或“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须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奖励。同一学年度内获得的奖励按一次计算。

  校级奖励指《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学工部管理办2015年秋季学期前组织评出的奖学金也认定为校级奖励),以及“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7、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典型,可优先推荐评选。

  8、“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必须从“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程序

  1、毕业班级提出推荐名单,被推荐毕业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调,根据班级提名,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后,进行初审和考察,形成初选名单;

  3、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并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初评推荐名单;

  4、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5、全校范围内公示;

  6、校长办公会核准。

  四、评选工作要求

  1、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推荐“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的初评人数不超过院系2018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15%,推荐“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初评人数不超过院系2018年夏季毕业生总人数的5%,比例不足1人的最多推荐1人。

  2、被推荐的个人应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校级、市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申请),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定。

  五、注意事项

  1、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发现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有推荐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进入初评名单的,经确认后退回有关申请材料,相应推荐指标作废,并提交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

  2、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学校将不授予其荣誉称号,已发证书的须收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