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细则

2017-11

  本细则是按照《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的,具体如下:

 

  一、规章制度

  1、各机构应遵守院系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2、各机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等管理工作均依托院系负责,接受院系管理。

  3、各机构不得私设印章,统一按照学校有关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用院系印章。

  4、研究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

  5、各机构需要对外签订合作协议,期限超过一年的,协议签订之前应报院系和社会科学部审批;其他协议,应由院系审批。

  6、各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均应由院系经相关程序报请学校批准。所有办学活动均须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各机构不得以北京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

  7、各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总结材料应于每一年度初期通过院系报送社会科学部。

 

  二、人事任免

  各机构领导班子应根据章程按期换届,并经由院系同意,并报社会科学部审批。

 

  三、校外人员聘任

  1、各机构不得以本机构或者院系(更不能以北京大学)的名义,聘请校外人员为本机构教授、副教授或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

  2、各机构在聘请校外人员时,应持相当审慎的态度,若经过全面考察认为校外某人员对本机构的科研十分必要时,可适当聘请;聘请时也只能以本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兼职副研究员等)或客座研究员等称谓。

  3、各机构若新聘请或新增补聘用校外研究人员时,必须向院系和社科部逐级提交申请和被聘请者的学术材料,由社科部同意并备案后,才能通知被聘用的人员;聘用校外行政人员时,须向院系申请,由院系统一管理。

  4、各科研机构对所聘用的人员,应加强管理工作,以防止和杜绝一切有损于北大声誉和利益的事情发生。

  5、擅自聘任、聘任不当、疏于管理引起不良后果者,要追究研究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2017年9月16日